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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作者:成功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9月3日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章程(首届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科教兴国”、“教育为本”。扶持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事业,促进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黄仲咸理事长独资捐赠的物业、黄金及人民币存款。它包括1厦门中国银行人民币存款捌佰肆拾柒万柒仟柒佰元整;2厦门必利达大厦(地下三层,地面三十二层,面积44895.62㎡);3南安市必利达大厦(地下二层,地面十二层,面积11611.31㎡);4香港中国银行寄存的黄金壹万壹仟两。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3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经济困难的优秀高中、中专生。

     (二)资助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0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国家、民族,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提名并经理事会筹备会通过。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本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参与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资活动的决定;

    (四) 模范遵守基金会章程。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指定召集人主持理事会。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7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提议重大捐资项目,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提议重要人选的任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④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黄仲咸理事长的自愿捐赠

       (二)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抵押、典让、转换、侵占或赠送。

第 三十 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经济困难的优秀高中、中专生。

        (二) 资助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 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献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5   11    2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章程(二届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科教兴国”、“教育为本”。扶持教育、文化、  卫生、福利等事业,促进   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于黄仲咸理事长独资捐赠的物业、黄金及人民币存款。它包括1厦门中国   银行人民币存款捌佰肆拾柒万柒仟柒佰元整;2厦门必利达大厦(地下三层,地面三十二层,面积   44895.62㎡);3南安市必利达大厦(地下二层,地面十二层,面积11611.31㎡);4香港中国银   行寄存的黄金壹万壹仟两;5南安水头60亩地皮使用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3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资助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独资创会永远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黄仲咸先生为我会独资创会永远名誉会长,许集美先生为我会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本基金会由 10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国家、民族,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提名并经理事会筹备会通过。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本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

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参与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资活动的决定;

(四)模范遵守基金会章程。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指定召集人主持理事会。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理事会提名讨论通过。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提议重大捐资项目,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议重要人选的任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④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黄仲咸理事长的自愿捐赠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抵押、典让、转换、侵占或赠送。

第 三十 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资助教育、文化、卫生、福利等公益事业。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

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献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1 6 15 日二届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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